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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于2011年3月将自己的商铺租给乙方,租期是两年,甲方共收乙方押金3000元和3—11月份的房租。乙方在2011年10月12日告知甲方停止租房,希望退一个月的房租。甲方劝乙方继续做生意到11月底,乙方因种种原因坚持不做了,甲方就说:“你们实在不做的话就把招租广告贴出去,看在平时关系较融洽的份上,如果能及时租出去的话,就把11月份的房租退给你们,如果租不出去我也无能为力。”直到今天商铺还没租出去,乙方向甲方要押金,理由是贴了招租广告,就是同意乙方退房,不算违约。请律师帮忙解释,乙方的理由成立吗?甲方应该怎么做?谢谢!

合同纠纷
2011-11-06 18: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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