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是从2011.8.1起到2014.12.31止,在合同上已经注明试用期为两个月,现在已经过了三个月,第4个月了,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这样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不认同公司的做法,急!急!急!!!!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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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你的劳动合同为三年以上,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合同中约定了两个月,试用期条款已成立
公司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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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结束,只有两种结论:一是合格,按正式工待遇;一是不合格,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不存在你所说的延长试用期的情况,除非征得劳动者的同意,所以公司的做法违法,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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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要该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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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