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当地一家医院的护士,今年四月份应聘到该家医院,当时人事科的负责人让我签试用期的合同,但不让我签时间(但我还是签了时间的,并且按了手印),合同上并没有谈到试用期工资方面的问题。这家医院更可恨的是,不参加医院的军训还不算试用期,我是呆到了七月份才军训的,也就是我从四月份到七月份连试用期也不算,现在11月份了,我的试用期终于结束了,我工作了七个月一分钱的工资也没有。我想咨询的问题是:(1)医院的这种行为是不是违法?(2)我工作的这七个月到底有没有工资呢?(3)好多姐妹都和我有同样的遭遇,但都因为害怕得罪医院失去工作,所以一直也没有人站出来说这件事,作为刚刚毕业参加工作的我们,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您能帮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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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回答几点:1、医院的做法是违法的。2、试用期应该发工资,标准是正式员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针对这种情况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不能解决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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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人单位违法,可要求该单位支付工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用人单位,或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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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是需要支付工资的。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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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必须签合同开工资,医院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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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