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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97年12月至2002年12月在部队服役,在2007年到福建浦城供电公司工作,一共工作4年了,是属于劳动合同工,所谓的劳务派遣工,工作至今,现在单位对我们这些外聘工要求单位调动,工作性质比以前的单位差,单位提出如果要求终止合同的,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就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算起来赔偿4个月的平均工资,我想咨询的的问题就是;;我在部队5年,这一次如果算终止合同,有没有将这个5年的年限给我补5个月的呢?是一共给我补4个月,还是9个月的呢??

其它综合
2011-10-29 19:18: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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