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向您咨询点关于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原则方面的问题。我现在是继承人(继承人是才5个月大的孩子)的监护人(姑姑)。这个小孩子的家里什么亲人都没有了,他爸爸犯罪在监狱里,家里别的亲人都死了,现在孩子是唯一的继承人,他们家是农村的,有60亩耕地,有5万元的现金财产,家里所欠的债务有20万。请问,如果小孩子继承了所有遗产,给孩子留的特留份能有多少?清偿债务时,该怎么清偿?按照限定继承原则,是不是说,清偿不了的债务就不用偿还了?耕地该给小孩儿留,还是抵债呢?还有,他爸爸是杀人犯,被杀害的人没有任何继承人,那孩子父亲的个人财产,他自己有处分权吗?耐心等待您的答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