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借款人通过我从我朋友那里拿的钱(借款人和我朋友未见过面),同时打了借据给我(借据是我写的,借款人签了字)。 请问您 后因我的借款人出国没回来,经借款人同意(他在国外打电话给我的,我未能电话录音,现在也找不到当时的电话记录了),在原借条(原借条日期为2008.01.01)上添加写明由我办理借款延期手续(延期借款的添加说明日期是2010.01.01),原借条上有借款人签字,现借款人不想还钱。请问如果打官司,是否需要我的借款给我的朋友出庭作证吗?请问写了延期借款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急等您的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