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0年8月份就在乡镇卫生院打工,主要工作是水电工,2009年2月份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于2003年兼职医疗收费,单位只是帮我购买了工伤和失业保险,我在2010年5月5日架设电线时被树把左脚砸断,单位没有垫支任何费用,都是我借钱医治,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因为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我于今年6月份口头向领导提出辞职,医院也找了人来替换我的收费工作,跟医院协商多次也无任何结果,我于上月29号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问我该得到多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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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只给你买工伤和失业保险是违法的,还应当买医疗和养老保险,应当在仲裁时一并提出,要求单位从2000年8月开始补缴。 二、你至少应当得到以下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126元/月=42520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 2126元=12756 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12*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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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赔偿,如果劳动仲裁的结果不合理,你可以在起诉期间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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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