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耍完产假,单位提出要和我解除合同,我是2009年5月和公司签订的合同。请问单位应怎样补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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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单位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如果符合,则可以解除后不支付你任何的补偿,如果不符合,但你也同意解除,在提前30日通知你的情形下你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如果你不同意解除,那么单位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获得2.5个月的违法解除赔偿金(相当于解除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5倍),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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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你在哺乳期内单位是不能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你可以要求单位向你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来电咨询或来事务所当面咨询。如果我的回复对你有帮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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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到本律师办公室面谈,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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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得到2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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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