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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购得东方天作一摊位,合同约定包租3年,每年的租金分别为房价的8%、10%、10%,合同并且有延迟付款的惩罚条款。合同从2008年6月开始。租金按每3个月一支付,第一次支付日是2008年9月,以后每次支付都不及时,不是一般的不及时。一共支付了7次的,就永远地停止了。也就是说第二年度的租金都还没有付完,按合同它应该在2011年6月支付完所有的包租金。后来听说要求我们业主和它再签一份合同,把第三年的租金条款从包租改为它只是代替业主对外出租,按照实际收到的租金扣除它的管理费后作为包租金支付给业主。 怎么它想变就变,这不是光天化日下明抢吗?还有法吗?希望找个律师起诉它。同时希望有相同遭遇的业主一起来参加集体诉讼。

房产纠纷
2011-10-14 10: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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