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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5月,我在酒店定了今年10月20日的婚宴,20桌,1500一桌的标准。今年10月9日与酒店正式签订了协议书,已交付所有用餐费用,共计30000元整(且有酒店出具的预收定金单)协议书注意事项中有此一项“特殊情况”(如政治性接待或酒店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无法承接婚宴时,将提前20日通知预订人并如数退还定金。酒店拥有场地变更权。”今年的10月10日,酒店打电话通知我因遇到政治性接待,所以我需要更换场地,酒店要求我更换的场地比我之前预定的场地要大很多,导致我婚庆布置费用增加3000元,对此酒店不同意补偿,且告诉我现在的更换后的大厅实际标准是1799元,让我们1500元标准婚宴进驻已经算是补偿(注:但是更换到1799元的大厅,酒店让我享受的仍旧是此前定点的1500元的各项标准,并不享受1799元的各项标准),对此我不同意更换场地。不知道这样是否可以视作酒店违约?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违约金?赔偿金额是多少呢? 备注:协议书上并未有酒店盖章,只有本人签字和酒店预订部签字。

损害赔偿
2011-10-12 10: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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