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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加班费是否包括在工资里边,是否可以扣除20%。

劳动纠纷
2011-10-11 13:28: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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