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5年进入某单位工作,工作单位给我开具了具有报道性质的《工作安排》(盖有该单位公章)并接受档案,安排我到其下属单位工作。2008年3月要将我以临时工身份清退(在此2年中我不但没有任何工作失误,反而多次得到下属单位领导表彰),结果在多次找单位领导后。单位同意可以继续聘用我。之后,我一直在该该单位工作,所拿工资为该单位同等工作的工资最低(其他人还有其他福利工资)。而且,我自2005年工作至今(2011年),单位没有与我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替我缴纳任何保险。2010年甚至将我要领的工资条上的名字变成别人的名字(据说是为了避免纠纷)。
我想请问:该单位有多少不符合法律的行为?我可以得到哪些补偿?请列出具体法律条文。
我是否可以要求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同工同酬?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缴06年至今的保险?单位是否该为侵犯我的姓名权而给予补偿?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