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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4月26日缴纳首付购买一套商品房,当时签订的是内部商品房认购书,(好像当时开发商还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时协议上如下规定:甲方暂定于2011年12月31日为交房日期。(具体交房日期以正式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如有其它不可抗拒外力因素引起交房日期延迟,交房日期以此顺延。二、买方具体付款时间为:2010年4月26日交予首付款**元,首付款含定金。具体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的日期为准。三、本认购书一式叁份,出卖人与买受人各执一份,待《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订后,本认购书自行作废。四、分户配用地下室的单价及面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确定,并交付费用。五、本认购书经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问题是现在由于拆迁问题的原因,迟迟动不了工,这几天售楼处的人打电话让我去改签一下协议,说交房日期改成2013年12月31日,我想问问律师我能否得到开发商的违约赔付?这协议有效吗?应该如何计算赔付呢?

合同纠纷
2011-11-19 13: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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