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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注册2011年4月11日,我通过“**网”应聘至**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工作,从事“人伤跟踪”、“诉讼台账登记”岗位。2011年7月14日该公司单方解除了我与该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曾经安排我在休息日加班8天;并且,该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发工资,直到2011年7月14日才一次性给了我3000元的“实习费用”(我并不是在校学生)。然而,这个公司很无赖,对我主张的事实情况一概予以否认。不过,我手上有两份证据:一是该公司发给我的工作牌(上面没有该公司的公章),二是东海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上面有我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该公司出庭应诉)。为此,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代通知金”、“加班工资”、经济赔偿金和补缴社会保险费。请问,我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劳动纠纷
2011-10-08 18:44: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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