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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唐庆华,男,70岁(1942年10月11日出生)住火龙岗白马小区4-1-402。 对方:本市一企业老总。 理由如下: 1、 06年,该老总多次到我家,劝我去他公司工作,并答应我的条件,合同期3年。 2、由于他没有全部按合同履行,违约金10万。一年后提出修改合同,(目的是逃避违约责任)出于情面,和他又签订第二份,要求我将我的小厂设备、原料卖给他作价10万,随用随取,至今只付1万。(是我做心脏手术给的) 3、合同约定我每完成一个小试项目,支付我2万元,至今分文未付,已有6-7项。 4、3个月前扣发我一半工资,没和我作任何商量。 5、追回我的经济损失和违他的约责任。

合同纠纷
2011-10-08 17: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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