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唐庆华,男,70岁(1942年10月11日出生)住火龙岗白马小区4-1-402。
对方:本市一企业老总。
理由如下:
1、
06年,该老总多次到我家,劝我去他公司工作,并答应我的条件,合同期3年。
2、由于他没有全部按合同履行,违约金10万。一年后提出修改合同,(目的是逃避违约责任)出于情面,和他又签订第二份,要求我将我的小厂设备、原料卖给他作价10万,随用随取,至今只付1万。(是我做心脏手术给的)
3、合同约定我每完成一个小试项目,支付我2万元,至今分文未付,已有6-7项。
4、3个月前扣发我一半工资,没和我作任何商量。
5、追回我的经济损失和违他的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