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7月19日债权人与受让人设下100万债权变400万债权,转让,抵押权转移
债权人到房产局持我身份证注销4月28日100万抵押登记,但注销登记说明400万元债权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7月20日受让人以借400万给我?要我到房产局办理借400万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典当财务昨天支付100万给债权人100万元,以公司财务规定制度?办好他项权证后给我300万为名欺诈我写了400借条,及时办了抵押登记后人玩失踪了
2009年5月25日受让人以债权人到长中院,诉状称:
2007年7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条一张、借款合同一份以及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1笔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 7月20日办理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2009年8月7日庭审笔录焦点
原告宣读起诉状
被告辩称:7月20日我写的借条是真的,但是我没拿到一分钱
法官问原告你的400万元是何日怎样支付的?
原告答:7月20日当天以现金支付。
法官问 原告的400万元是何时从银行提出的?
原告答:这个不清楚。
法官问被告你收到400万元没有?
被告,我没有收到一分钱。
法官问:原告你办抵押和签合同是一天吗?
原告 是的,都在7月20日。
2009年10月15日,(2009)长中民二初字第0184号判决书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一份,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原告人民币肆佰万元整。”由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从2007年7月20日至2008年1月20),利息为每月2%。被告以其位于梦泽园小区红园8栋101号自有房产及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傅伟借款本金400万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傅伟借款利息48万元;生效己执行判决
现我到房产部门档案馆调出足够书面证据证明7月20日原告末支付我400万元现金请问律师该诉讼欺诈行为触犯刑法266条诈骗罪笫三款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