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7年7月19日债权人和受让人合谋到房产局将100万债权抵押登记伪造四佰万债权注销抵押权登记7月20日受让人通知我办理100万债权转让和借款300万给债权人之机用欺诈手段要债务人先写400万借条(当天末支付3O0万)办理了权利价值400抵押权转移到受让人名下抵押登记受让人在末支付我3oo万借款情况下2009,5,25,以借条诉讼我借款不还?因我不懂法,末请律师,在受让人未提交7月2o日支付四佰万现金给债务人任何凭证情况下法院法官仅凭4oo借条判债务人败诉导致债务人抵押物被拍卖损失巨大,现我有7月19日债权人与受让人在房产局将100万债权抵押登记伪造四佰万债权注销抵押权登记证据证明根据物权法192条,担保法50条足以证明7月20日原告不可能支付四佰万现金给我,我现在应该怎么办直接到公安机关立案还是去高院申请再审有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