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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将自有的座落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商厦第二层(整体一层)的房屋,建筑面积约85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肆年。从2004年3月30日至2008年5月30日。必须先交纳二年房租,交款最后期限于2003年12月10日前交于财务,过期合同无效。 三、租金标准(大写)及支付方式:租金每年壹拾贰万元,分别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付清当年的租金。迟付租金,乙方按租金总额承担每日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四、租赁房屋的用途:商业经营(柜台出租)。 五、乙方负责支付房屋的水费、电费以及有关部门收取的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规费及税收;其中水、电费按季度向甲方缴纳,其他规费及税收由乙方自行缴纳。 六、乙方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任何改造,房屋装修、装潢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七、乙方不得转租租赁房屋,如确需转租,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八、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及时将房屋交付给甲方。 九、合同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2、乙方在出租房屋从事污染环境及存有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出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或变更房屋用途或对房屋进行改造及装修装潢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承担维修及保护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设施遭受损坏的; 5、乙方不按时缴纳房租的。 十、下列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不提供适合于出租的房屋给乙方使用,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实现合同目的的。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装修、改造等行为致使房屋损坏的,必须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无故中止合同履行、不承担法定的责任的,应依法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应乙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不得在所租房屋从事餐饮制作与经营; 2、乙方不得从事污染环境和影响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必须主动做好安全工作,承担第一安全人责任。不得在消防栓周围摆放柜台挂衣物,否则,造成消防部门罚款或引起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4、楼房伸缩缝处,不可挂衣物,否则淋湿衣物与甲方无关。 5、合同期满,在相同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力。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出租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有限公司公章) 承租人:某某(签名) 2003年11月12日 2003年11月12日 注:承租人某某于2003年12月10日将二年合同租金二十四万元交于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出具收据一张,条据上注明二十四万元租金为2004年至2006年租金。 上述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合同。 时至2005年4月10日,甲方将房屋卖给一外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4月11日,出租方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欲解除与某某签定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其欲解除合同的借口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的房屋分成小块做成柜台对外出租给其他二十多个个人,符合上述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出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或变更房屋用途或对房屋进行改造及装修装潢的;)解除合同的条件,现甲方依法要求解除上述与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现乙方不同意解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乙方认为甲方没有解除合同的理由,其理由是:1、上述合同第四条“四、租赁房屋的用途:商业经营(柜台出租)。”明确规定,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承租的目的为“商业经营(柜台出租)”,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乙方有权无须甲方同意便可将房屋分割成柜台对外出租;2、合同从2004年3月30日甲乙双方履行至今,乙方一直将承租的房屋分割成一节一节的柜台对外出租至今,甲乙双方均没有异议,3、乙方并未将房屋对外转租,乙方仍然是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4、甲方无权以“乙方对外出租柜台”为借口,单方解除合同! 请问各位法学专家: 1、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方将承租的房屋分割成小块做成柜台对外出租给其他人,根据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来看,需要甲方同意吗? 2、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乙方已经缴纳房屋租金到2006年3月30日,乙方将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分割成小块自行对外出租没有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吗?

经济相关
2005-05-30 07:24: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楼主是要律师看合同分析,希望咨询的网友能把自己的问题总结介绍出来,不要长篇大论。如果律师认为需要补充什么事实,会提出来,这种问法,很累律师,在网上免费咨询的情况下,这样问,有时也不容易得到答复,对自己也不好不是?
      从你们双方合同约定的情况来看,甲方目前无权解除合同,一是因为合同目的中乙方租赁用途有柜台出租的内容。二是因为实际履行期间甲方一年未提出异议。应该确认甲方是认可此种经租赁方式的。
      另外,对于承租人而言,对租赁房屋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甲方出售该房未通知乙方,乙方现在要主张优先购买的话,可以主张转让无效。当然,即使不主张,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仍有权继续承租。
  • 应讲明焦点问题!
  • 2楼的观点非常全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