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一审李某与蔡某离婚,婚后双方以共同财产购置房产一套,房产登记于李某
名下,一审法院判房产于过错方李某,李某补偿蔡某6成房款10余万,蔡某不服
产权判归李某上诉,04年年底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蔡某收下了法院判给蔡
某的房屋补偿款。06年经蔡某申诉至高院,高院裁定中止04年中院除准许双方离
婚的其他判项执行,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再审撤消了04年原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
院重审。2011年重审李某提出得房理由是:04年原审法院判决6成财产于蔡某,
判归蔡某的补偿款蔡某在二审判决后已经收取该款项,表明蔡某当时就已经同意
法院判决,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应将房产判归李某。蔡某不服李某观点,
应如何反驳?请教各位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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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再审撤销了以前的判决,以前的判决不生效,双方当事人依据以前的判决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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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再审撤销了以前的判决,以前的判决不生效,双方当事人依据以前的判决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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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