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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现在的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合同,为期一年,但期间迟迟没有给我缴金,到10月份后财务打电话通知我,说我的社保卡第一次缴费,9月以前的费用缴不进去,替我从9月份开始缴社保,但我携带社保卡去社保中心查询的时候说,9月份以前的是可以缴的,让我找公司补缴。今年2011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找我谈续签合同的相关事宜,而工资和缴金还是每个月正常在缴纳。我想问一下,我现在提出辞职的话,可以索要双倍补偿金吗,还有让公司补缴2010年3月到8月期间的6个月的社保医保等金吗?能得到些什么,付出些什么。

合同纠纷
2011-09-23 22: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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