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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以下员工工作史可以提出哪些维权及补偿:员工从05年7月入职该企业,06年9月因事离职,06年10月回该企业复职同职工作,工作至今,05年至10年12月企业没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在11年1月企业与员工签定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05年至今企业方未为员工购社保,工资直接打员工银行卡号. 企业实行上班每周六日制,现员工在职如想向劳动局提出要企业补购社保,应交什么资料员工07年的生小孩费用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补回(全部医疗费用为员工个人承担医疗单据已丢失,无产假,请假1个半月后上班,产假无薪制),员工是否可向企业提出未签合同时间的双倍工资赔偿呢?如果员工告发企业,企业拿08年5月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08年5月份形式签了劳动合同,当时只有员工方签名,企业方未签,后一直没有下放劳动合同给员工,期间员工索问,人力资源部则以老板未签,上头说全部人签齐后再签下发,但结果不了了之),因企业没有为员工买社保,09年10月左右员工采用挂靠的方式进行投保,如企业方补购社保与挂靠部分有什么冲突? 劳动法是否有可追溯性,多少年?

民事相关
2011-09-23 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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