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家外企工作,2006年1月入职管理工作,公司每年签定一次劳动合同,2011年10月1日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并于9月23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在9月30日终止合同。请问:1、公司是否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给予补偿?2、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没有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金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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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从08年已经签订了两次合同,你可以要求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若公司不跟你签订,应支付你每工作一年两个月工资的补偿。
2,你一定要在10月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发出要求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请。具体方法及形式可以与律师联系。
3,曾多次处理此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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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辞退需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按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计算。如需法律帮助,可以与我联系,帮助你争取多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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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在2008年1月1日后已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时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公司已向你发出通知不再续签,你可在合同到期前向公司书面通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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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从08年已经签订了两次合同,你可以要求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若公司不跟你签订,应支付你每工作一年两个月工资的补偿。
2,你一定要在10月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发出要求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请。具体方法及形式可以与律师联系。
3,曾多次处理此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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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符合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的解除合同属违法,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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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你可以要求补偿,注意保留通知证据,应支付你每工作一年两个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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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