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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去年购买了燕郊的上上城一套住房 合同约定3月1日收房 实际上是5月23日交的房 但我调动到外地工作 收房通知没有接到 现在我去收房 开发商以我逾期收房违约为由 加收24900元的违约金 而合同的附属协议上只含混的写着逾期收房要承担违约责任 并未约定数额和比例 而且告诉我如果我要是不交违约金会跟我解除合同 我现在这种情况如果申请仲裁可以吗 会被受理吗

合同纠纷
2011-09-24 14: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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