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在去年购买了燕郊的上上城一套住房 合同约定3月1日收房 实际上是5月23日交的房 但我调动到外地工作 收房通知没有接到 现在我去收房 开发商以我逾期收房违约为由 加收24900元的违约金 而合同的附属协议上只含混的写着逾期收房要承担违约责任 并未约定数额和比例 而且告诉我如果我要是不交违约金会跟我解除合同 我现在这种情况如果申请仲裁可以吗 会被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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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开发商延期交房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你们的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数额,是可以有商量和谈判的余地的。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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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逾期收房支付违约金,并没有约定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开发商无权要求解除合同,2、违约金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少支付。3、开发商以此为由不交房可以起诉要求交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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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能随意加收24900元的违约金;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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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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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