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我是2011年4月受伤的,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保局是这样给我计算的:
2010年平均月缴费工资是按2009年的工资计算的,算9个月。2011年的缴费工资按2010年的工资计算,计3个月。(我09年刚进单位工资低,所以2010年申报的缴费工资只有4000元,2010年工资相对高,所以2011年的缴费工资是5800元。)
结果按照(4000X9 5800X3)/12来计算,这样计算合法吗?
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工资收入(基本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矿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即10年4月到11年3月我的实际平均月工资收入是6300,我自己觉得应该按6300元计算。
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不同,以哪个工资为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津贴。求指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