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比较复杂,09年6月份本人在A公司工作当时签订了1份合同,到期日期为10年6月。之后没有续签,做到2011年6月底,公司股权转让给另外一个公司(称为B吧),法人公司名称都有改变,但是我在公司做的事情还是如此,7月初,B公司接手,但没有提及签订合同之事,直到我准备不想做的时候公司才拿出一份合同,让签订。本人8月底左右离职的,也就是8月20左右公司才给的合同签订。但合同上没有盖章,而且工资降低,本人看到合同所以考虑再三没有签订。之后就和公司协商,但协商未果,本人第二日没有去上班,之后派遣公司同事电话告知,如果不去上班就扣除当月全额工资。为了确认本人于离开单位15日之后打电话给公司领导,得到的回答也是扣除当月全额款项。这样合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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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拿到很多的赔偿。
追问:您好,能说的具体点嘛?因为我只是光去仲裁,但是他们仲裁说不管之前1年合同的事,只能负责B公司,但是目前B公司说要找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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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