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7月11日转让了一个美容院,价值35000元【10000元得顾客欠款 9000元得货物 7000元得房租 余下就是店内所有物件包括顾客】,在转让时转让方没有说明房屋不可以擅自转让,在本人交付20000元定金时,转让方帮我续签了2年得合同,以我们合伙的方式签的,最后给到我的合同上面并无本人的名字,只有手机号码。从始至终我都没有与房东直接性接触,在转让合同里我们明确说明尾款3500元在2个月内交付清楚,但是转让方有义务协助本人办理一切证件,而且我们也有口头协议 顾客欠款我们风险各担一半,在本人收复欠款一半的时候全额打齐,现在顾客不2个月内都没有到店,转让方现在说尾款不打齐不愿帮助本人办理任何证件,算不算本人违约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