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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有直属企业职工,1986年10月至1990年3月服现役 ,1990年6月在该厂参加工作, 并在本厂熟练掌握多项技能。 2000年签下岗, 2003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又继续为本单位服务。2008年, 因单位时常放假 ,我的生活艰难 ,只好自谋, 但是单位未与我履行任何补偿 。2010年, 单位宣布破产, 单位又于我补了一份2004年到2008年的劳动合同 。 后来我通过对1995年劳动法第45条及27 条的初步了解, 我认为我所签的下岗合同和单位后与我所签的2004年到2008年的劳动合同全都是无效的, 所以我要求单位现在应该按未下岗职工的待遇补偿我。 我的想法是否正确,请给予剖析,谢谢。

合同纠纷
2011-09-12 21:25: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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