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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今年4月6日进入现在这家北京的单位,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顺利转正(有人事发的转正祝贺邮件为证)。但在试用期单位不给员工上社保,而是用300元现金作为社保补助取代社保。这个月单位人事传达老板授意,说我无法胜任现在的岗位给我降薪1000元(合同上的工资是1500元,各项补贴的具体数额在合同上未列明细。)我想既然他们在合同上没列出明细,也就更不会白纸黑字的通知我降薪1000元了。我现在不想在等这降薪确认单了,也不想在这家骗人的公司干了。请问能不能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存足额社保金”为由或者其它能关联到这1000元上的案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 但近来听说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天之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否则,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申请仲裁的权利。我从上班第一天就知道他试用期不交保险,这都快半年了。现在还能以这案提出仲裁吗? 而且在看过一些案例里说,北京市的劳动仲裁机构、法院不支持关于社保补缴及赔偿的问题。 跪求各位大律师帮帮我这个初入社会的大学生,不胜感激。

劳动纠纷
2011-09-12 19:10: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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