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大学毕业,我应聘到某房产公司总经办做行政助理,2006年6月原主任离职,公司没再招人,我一人担起了总经办的所有工作,我当时在公司附近租房,几乎是24小时随叫随到。
2008年5月我结婚了,公司招了名行政助理,2008年底我怀孕了,妊娠反应很大,一直持续到生产,从发现我怀孕开始,公司领导以锻炼我为名,经常赶我到建筑工地上。好不容易挨到2009年8月生完宝宝,11月底产假结束,我回来上班,之后明显感觉被架空。
2010年6月底,在没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忽然间把我调到房产公司下属物业公司的某物管处做副主任(连我在内物管处有5名工作人员,但是却有2名正主任,2名副主任),这是全公司所有开发小区里最远最僻的(结婚时为考虑上班方便,在公司附近买的二手房作婚房),当时承诺我待遇和福利和原来一样。之后我每天上下班骑电动车来回二十几公里,每天天亮出门,天黑进门,中午两个半小时的休息也无法回家,只能待在物管处。
2011年5月底,我向房产公司申请调到销售上学习做销售被拒(当时新楼盘开盘在即,销售上很缺人手)。2011年6月,“三八”节、端午节的过节费迟迟没有发,我找会计询问,会计答复领导没有吩咐,我后来找了物业领导,两周后被通知自此以后我所有薪资、福利、奖金要跟着物管员的走(相当于每年被降2万),房产公司领导以忙为借口对我避而不见。长期以来的压抑加上这一次的重创,终于令我崩溃了,7月15日我检查抑郁症倾向很严重,医生听了我的叙述后认为我目前的情况不适宜继续待在那个环境里,第二天下午我给物业领导发短信告知我的病情,说需要休息一阵子(当时她在外旅游),她没回复(事后确认她收到了短信),8月5日她找我谈话,要我要么尽快上班,要么尽快办理辞职。我当时说明我目前的情况不适合继续在那里上班,而且我也不愿在这种情况下辞职。
2011年8月15日,物业公司在内部宣布我无故旷工,决定和我解除劳动合同。8月22日房产和物业联合发文给我,说我自动离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我在房产公司签的是循环合同(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视为续签,最近签约是08年5月),调到物业后没有签过合同。我是否有权要补偿?
另外:我的保险一直是按最低基数缴纳的,房产公司采取了些手段,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做没了。但到物业上后,保险仍按最低基数缴,个人所得税却是足额扣的。我有权要保险补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