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于08年3月经法院调解下离婚,由于房产证上有父母和我三个人的名字(我已成年),每个人份额为三分之一,离婚当时我也不在场,所以法院对房产没有给予分割。因当时母亲不懂法律,在笔录上签字时没有看清,笔录中写了一条“房屋由被告人(我父亲)居住至动迁时止”并且调解书中写到房屋由被告人使用。
现我和母亲无房居住,只能在外借住,因此我和母亲在09年10月共同起诉要求房产分割,最终一审和二审不予支持,理由就是那条由被告人居住至动迁时止。
请问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办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房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