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上海外来务工人员,2010年4月上旬来上海工作,5月底回校毕业答辩,近一月后继续上班,之前签过试用期三个月的合同和就业协议书,直到2010年11月,公司才给交社保。我现在已申请辞职,工作到8月底,这期间公司未再签约合同,我上网查过我的社保是从去年11月到2011年4月,交了6个月,今年五月开始未交,我不知道是否在这几天向公司追要?还有我们这是否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还要两倍工资呢?应从何时算起呢?(听说社保是自工作之日起就应该给交的)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8-29 19:25:5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不能签订只约定试用期的合同。
    如果就业协议包含了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的,可认定为劳动合同。能否要求两倍工资要看就业协议是否该认定为劳动合同。从毕业答辩正式上班后的第二个月起算。
    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你可向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
  • 不能签订只约定试用期的合同。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可以在离开公司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你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的双倍工资你可以主张。社保是自产生劳动用工关系之日就应该缴纳。
  • 你好:
    1.你有权向公司主张补缴社保,应从产生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纳;
    2.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
    3.不能签订只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有权主张双倍工资,自确立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