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位于广州。有一员工工伤伤残鉴定为7级。
我单位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每月每人统一标准,基数为1300元)。
递交了工伤人员待遇申请,劳动局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1993元,伤残7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那么31993/13=2461元每月,请问这个2461元是怎么得到的?开始咨询劳动局他们回答是按照我司每月交工伤保险的基数赔偿,就是1300*13=16900,为何实际核算出来是31993元呢?系统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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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伤赔偿的基数按照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实收工资计算,如该工资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的,按照社平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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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您让对方出示具体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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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