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3股东)、乙(国有资本)双方各出60%、40%注册成立公司,甲方以多数股份控制公司经营,注册后不久即以对外投资名义将公司80%的资金投入甲方其中一股东的公司(并以该公司资产土地为抵押),而当天,该公司就将相当于合资公司60%的资金划至甲方原注册出资账号。甲方相当于不出资使用了乙方20%资金,并控制了公司。而所投资的公司因其他原因破产,抵押的土地及房产已转至公司名下。
问:
1、这构成抽逃出资罪吗?
2、乙方应如何操作可以在转来的土地资产中享有最大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