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A经营汽车销售业务,03年与B、C(某银行重要职位)共同成立了一家汽车贸易公司公司,因当时A还经营着另外一家公司,无法抽出资金,B、C承诺由A负责公司业务业务,他们负责资金的运作。(A当时也确实没有参与资金的运作)通过B、C二人在银行的关系,顺利的通过挪借资金等方式通过了验资,注册了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其中A为公司法人,占股份34%170万,B、C以其家属的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各出资165万,各占33%,但实际上都没有这么多资金真正投入进公司。而A当时有3辆汽车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价值47万。现在公安机关以虚报注册资金罪将A逮捕。
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是A一个人承担责任吗?另外两个股东,也就是B、C的家属要承担责任吗?B、C有责任吗?(因为虚报的资金是他们通过银行的便利工作操作的)。如果B、C也承担责任,那么3人的责任该如何划分?A最后应承担多大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