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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7月到现单位工作,公司总部在云浮,当时合同签订为2008年7月1日到2011年6月30日,后面也没有续签合同,我于2009年11月到广州办事处上班,我现在还在哺乳期,但公司8月22日突然通知我于8月31日撤销广州办事处,并要求我于8月30日回云浮报道,请问我是否可以拒绝,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我们劳动合同是和北京签的,当时合同有写明工作地点云浮。现在公司通知我,如果不按时回去报道造成公司损失,还将起诉我,请问公司是否合理?

劳动纠纷
2011-08-26 21:49:0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拒绝。
    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赔偿。
    但在广州可能不会受理该案,需要去到北京申请仲裁。
  • 你好,不合理,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
  • 你好,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你可以拒绝,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注册登记地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处理。
  • 你可以要求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追问:现在公司提出之前签订合同的地址有写明是云浮,虽然那份合同现在已经过期2个月,如果我不回去报到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算自动离职),就是违反劳动法吗?现在合同已过期,是否还有效呢?
  • 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你可以拒绝,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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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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