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后相关部门对这条进行了解释,劳务派遣不能超过六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六个月的岗位需用本企业正式员工。从这个解释上来看是不是说明如果你的工作属于劳务派遣性质在企业工作超过六个月就视你为该企业正式员工?还是只要超过六个月工作的岗位就不适合劳务派遣,超过六个月后还在岗位上继续工作的可以向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索赔?还有貌似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注明把你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具体时间,这样是不是违法?如果在没有注明你要在用工单位具体工作的时间,想进行上述的维权工作是不是要等到在用工单位实际工作六个月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