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08年12月某日上午支付购房定金,下午办理结婚登记领证,一周后支付2成首付(16.5万他家支付)同日办理了购房纯公积金贷款。他主贷,目前都是从他公积金账户扣款。事后我从银行取了1万元给他。09年底交房,我购买家具电器并摆酒后入住,10年4月发现怀孕,现在孩子8个月,10年中旬办理的产证,并且是写的夫妻两人姓名。现在他长期对我不理睬,并且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第二日他母亲提出离婚。现在的局面是不离不行。
我想咨询一下:
这样的情况房产如何分割?
产证上是双方名字,按新解释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首付部分当时是说了赠予我们的,但是没有书面材料,我是否可要求分?
08年至今只还贷了4万不到本金,6万多利息,请问这部分我可以分多少?
还有就是房屋增值部分我可以分吗?分多少?(新解释中说明个人财产自然增值不算婚后财产,产证上是双方名字,适用此条吗?)
现在还剩余60万本金,四十万利息,该如何分配?
十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