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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我(卖方)跟买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0号交房。可是我有一个租客上月底租约到期,本来口头通知他10号之前务必搬出,可是因为租客8号要去美国出差,要比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拖延一周才能搬出。3号我就约好买方一起去跟租客商量,买方同意延后一周交房的情况下,我也就同意了租客延后一周搬出,收下租客二周后搬出的书面保证,而且租约月底到期后到租客搬出期间我也不收租金了。我还把我有的房屋钥匙给了买方,买方也收下了。当日买方还有手机短信给我说这事不怪我,交房日期拖延一周的事就这样算了(短信已保留)。可是第二天买方说不知道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按拖延交房几天算违约金的款项,要求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如果拖延按合同付违约金,还说昨天只是同意交房日期拖延一周,可是没有说不追究我的违约责任。 买方也知道我是因为租客不得已延续一周交房的情况,租客在场的情况下买方也口头也认可了延续一周交房,而且收下了我的房屋钥匙,这算不算已经交房?也有手机短信给我说这事不怪我,手机短信能不能成为证据? 因为买方的口头同意延后一周交房的情况下,我才同意租客延续一周后搬出,由此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交房,买方还能追究我的违约责任吗?

房产纠纷
2005-04-12 03:27: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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