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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2003年7月我大专毕业,到牡丹江某房地产公司做出纳工作,当时工资是800元报销租房费2004年11月给上的社保、医保等。2010年2~3月份工资定为年薪3万,社保、医保正常,2011年5月18日公司领导找我说:因工作需要让我到下属的物业公司去做会计工作,当时没有提到工资及待遇问题,5月19日我办理完了交接工作。5月23日【星期一】我到物业公司报到5月24日接交了会计工作,物业公司领导和我谈了一下工作后说我们这会计的工资是每月1300元,不能报销你的房租费,我听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是变相的辞退我。6月1日因姥姥病重,我和物业公司领导请假回齐市【我户口在齐市】,6月中旬与物业公司提出口头辞职。6月27日我父亲去我原房地产公司与领导交谈问孩子在这的工作表现,领导说你孩子工作挺好的,孩子到物业当会计锻炼锻炼以后回来做会计工作,我父亲说工资报酬变化也太大了,让人接受不了。我认为公司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让劳动者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多少?请帮忙。7月19日我在齐市一家公司应聘了,该公司同意我办理人事调转手续,今天8月10日就去我原房地产公司去解除劳动合同。调档到齐市人才服务中心。 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8-13 12: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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