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6月份进入该公司的。签了2年合同。我的那份合同已经找不到了。工资是押50天,也就是说我6月的工资要8月20号才能拿到。平常是打到工资卡上的。没有社保和保险。我是7月2号打出辞职报告递给人事部的。我曾经承诺可以等到公司招到人交接走的,但是我必须7月底或者8月初离职。但是现在公司不发工资,是说我态度不好,他们找了新人我不乐意给他们培训。另外手上的外贸单子没有核销完毕,也就是说要11月份起码才能给我工资结清。我想鉴于我这种情况,进行跟以前的公司进行劳动仲裁行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