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出租方,去年签订一租赁合同,租期为两年,2010年10月8日到2012年10月7日!租金一年一付!现因特殊原因家里老人要将房子卖掉,故要将房子收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我们对此也深表歉意!所以我们现在就向对方提出,并给他这两个月的找房子时间,并且赔偿承租方一个月的房租.准备到合同期满一年时收回房子!也就是2011年的10月7日!
当时合同规定:如有违约,需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的房租,并且无特殊原因出租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
现在我们向对方提出时,对方表示,要让我们多做赔偿,除了违约金,还要包括
1.第二年涨出的房租部分,(说是现在房租涨了,他现在出去租房要多花钱,这一部分应我们承担.
2.由我们承担他第二年租房的停车费,(因为我们现在的小区停车是不花钱的)
3.由我们承担他第二年租房要多花的物业费(因为我们现在的小区物业费低)
情况大概就这些,我想问下
1.如果房子卖出,买房者不愿继续出租,而是要来住的话,买卖不破租赁这个原则就实施不了,那我们可以卖吗?
2.不管两个月后房子能否卖出,我们想一年期收回房子,因为他们在这儿住着,看房子不方便,态度也不好!这们的话我们到底应赔偿多少?
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