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3月份在绵阳某物资工资工作,实习第二天便让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当时刚出入社会也没仔细看,就签了。其中主要规定:1.员工离职需提前一月申请,且必须等公司招到新员工办完交接,才能走人, 工资在办完交接后一个月发。2.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并且办了担保手续。现在的问题是。!:我由于不满公司的待遇和压迫,私自离职,在离职前部门经理说我可以不办交接,结果现在又交我回去办交接,我是否可以拒绝(离职已2周)2:开车出了两次事故,但是保险公司基本赔偿完,公司要我赔偿下年保险费增加的那1500元(据说一年出事故三次, 保险费会增加),公司单方面告知以前保险是7折(个人认为不可能),我是否可以拒绝赔偿。3:公司劳动合同规定买保险,结果是每月在工资里面扣200,我是否可以要回。还有一个月工资我能要回吗(我离职后公司一直给我算的旷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