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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公司组织我们去海南旅游,说是为了奖励去年表现突出的员工,我于8月3日提出辞职,公司却要求我支付3月旅游的费用,说是公司出了个规定旅游、培训后半年之内辞职的就要支付相关费用。请问公司的这种规定合法吗?我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同时公司于09年10月与我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0月合同到期,公司至今没有与我续签合同。而且在职期间过年过节加班公司从来没有付过加班费用。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11-08-05 16: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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