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化工企业工作12年的普通职工,于2008年10月单位放假在家待岗,于2009年12月在单位张贴通知回单位上班(在以后听说的),并于2009年12月在半岛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在2010年5月我又接到通知回单位上班,期间劳保都未投,最低生活费也没发,我想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以我户口在单位不同意,必须把户口迁走才行,到现在也没给我办,请问我和单位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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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看报纸的解除通知是如何载述的。若报纸明确载明解除劳动合同,则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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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解决,不行的话,那么可以到你当地的劳动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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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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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除,劳动仲裁,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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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虽然2009年12月在半岛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暂且不论该单方解除的法律效力),但是,在2010年5月又接到通知回单位上班,说明劳动关系是存在的。单位的所谓“户口”理由,不能成立,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单位:依法补缴各项保险、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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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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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