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是某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享受退休待遇。去年病故(74岁),其配偶(61岁)因无其他经济收入,向社保处申请遗属困难补助,社保处答复: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其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是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规定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因宋某退休时其配偶不满50岁,虽然现在61岁失去劳动能力,所以其配偶仍不能享受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请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正确吗?与法律法规有抵触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