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公司负担社保部分也算在员工个人工资里,这样做法已经被举报到劳动局来查,但是老板要人事和财务提供假的工资单,这个怎么办?
有员工3月份签的正式合同,12-2月的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由于劳动局来查,公司把试用期社保于5月全部补上,6月工资开始把试用期社保个人部分扣回,还多扣了公司应承担部分44%,由于转正后的工资才3000元,再扣除当月个人社保,补试用期12月社保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后工资只剩一点点,老板觉得把试用期3个月的公司承担部分分为6个月来扣除。这样的做法,员工受不了,于是在7月提出离职,老板竟然威胁要赔偿。请问员工怎么样才能维护自己应有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