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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9年6月订的婚纱摄影,由于一些原因直到今年7月才拍摄。当时约定80张入盘,但2009年12月1日执行的《婚姻庆典服务》国家标准中规定:“制作的婚礼音像制品保证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给顾客,交付时可向顾客演示音像制品的内容,交付的同时将录制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包括底片、录像带、数码资料等)一并交付顾客”。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要回全部底片,《婚姻庆典服务》国家标准能否作为要回底片的依据?

合同纠纷
2011-07-29 20:29: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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