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女,年月生,汉族
身份证:X
地址:X,邮编:X
电话:X
被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黄X
地址:X
电话:X
申请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123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风险金:2440元;
以上两项费用共计4563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的造价员证变更手续
4、依法裁决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12月10日受聘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7年12月10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2011年3月7日,申请人口头向被申请人提出于2011年3月21日离职的请求并征得被申请人同意。但期间被申请人一直不安排人员与申请人进行工作交接,以拖延申请人离职时间。
2011年3月28日,申请人正式离职并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其造价员证。但被申请人以工作未完成为由拒绝返还证件。
2011年4月1日,申请人应邀回到广州市金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并与该公司员工签下了工作交接表(见附件)。由于申请人急需用造价员证,故再次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但遭拒绝,几经争持之下,被申请人提出签写离职保证书作为交换条件,鉴于急需证件,申请人被迫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写了保证书。但在签写完保证书之后,被申请人又出尔反尔,只返还其造价员证书,拒绝办理造价员证变更单位的手续。
另,离职后被申请人拖欠应付工资2123元和扣压的风险金2440元,共计4563元人民币(公司发放工资时间为每月12日,工资周期为每月12日至下月11日,每月从工资中扣压2%作为风险金并承诺在离职时全数退还,但今又拒绝退还。3月12~28日和4月1日共11个工作日的工资尚未支付。根据3月12日发放工资状况以“基本工资1100元+交通补贴30元+午餐补贴170元+考核工资900元+奖金548元+住房补贴300元+职务补贴550元+纪律奖400元+工龄补贴200元=4198元”为基数计算,应支付申请人工资4198/21.75*11=2123元)。现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证据材料清单1份和证据材料4份
2、本申请书副本1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