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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0月进入一家公司,2011年5月离职,期间工资是2000元/月,扣除社保等费用,每月拿到手的大约1800元。公司没有跟我签合同。 现在我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赔偿,请问赔偿的金额怎么计算? 是按2000元/月计算,还是按公司实际发放的金额计算? 另外:仲裁委员会说公司没有跟我签合同,要我提供我与他们公司产生的劳动关系的证明,但是工作证、员工登记表等资料都在公司手里,我怎么才能证明我与公司有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2011-07-27 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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