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于2009年11月12日与乙方签订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一交,先交钱后住房。2010年11月13日乙方拒交房租,我方在非工作时间两次断电催缴房租,当时乙方故意找人了兹衅闹事,起了点纠纷,但并未打起来,后来乙方以其股东受伤为由向我方敲诈勒索8000元,我方两次报警,乙方敲诈勒索不成继续拒交房租,我方经书面崔交后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乙方于2010年12月3日收到通知,但不予理会,继续占用我方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我方于2011年5月6日投诉于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判决我方胜诉。判决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0年12月3日起解除;由被告参照约定租金向原告赔偿占用房屋损失。
但是现在乙方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1、我方没交电费给乙方,违约在先。但是在签订房租协议时我方与乙方曾口头协议,由我方交水费,乙方交电费。2、乙方说我方答应赔偿其股东医药费8000元在房租里扣除,但绝无此事。
现在我方应该怎么应诉,才能保证我方的权利?
另外想让乙方搬出去该怎么做?
请律师的话费用怎么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